婚前购买的按揭房,离婚后如何分割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6-05-16 11:59) 点击:134 |
婚前购买的按揭房,离婚后如何分割 案情 2005年,杨某首付30万元、向银行贷款30万元购买了一套总价60万元的商品房,一年后顺利办理产权证。不久,杨某和恋人周某结婚,结婚没几年,妻子周某便因感情不和,和杨某闹起了离婚,在财产分割问题上,房子成为了最大焦点。 因房价上涨,这套房子目前总价在90万元左右。周某认为,除去杨某首付的30万元和他第一年个人还贷的4万元左右,剩下的一部分就应属夫妻共有财产,应按目前房价对半分割。杨某认为,既然房屋的产权证他已办理,这套房就算他的个人财产,周某没权利分割。 点评 所谓的“婚前按揭房产”,是单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,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。根据《婚姻法解释三》第十条的规定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” 本案中,既然杨先生在结婚前已经取得了房产证,那么房屋的所有权属于杨先生。因此,即便是结了婚,这套房子也理应属于杨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。 至于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银行贷款,则可以理解为用夫妻共有的财产偿还了一方的个人债务,因此,离婚时欠款的一方应将共同还贷的一半补偿给对方,也就是说,周某可以分到的一部分,应该是双方结婚后一年里,共同偿还的贷款总额的一半。 分居妻子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案情 邵先生和王某是通过朋友相识,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。在家人的催促下,两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。2015年6月,孩子出生后,两人爆发矛盾,自此开始分居生活,并决定孩子满一周岁后离婚。原以为分居后不再有牵连,但一张法院传票又把两人联系在一起。原来,今年3月,王某向朋友冯某借款55万,一直没有偿还。现在,冯某将邵先生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,要求两人共同偿还。 邵先生认为,其和王某已分居,没有经济来往,这笔债务也不知道,不应由其承担。但王某称这笔钱花在了孩子身上,应该是两人承担。 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? 评析 根据《婚姻法》规定,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,应当共同偿还。依照该规定,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才可成立: 1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; 2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。 本案中,邵先生和王某分居数月,无经济来往,王某若能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孩子生活,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,由两人一起承担;反之,则由王某一人承担清偿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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