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? |
分类:案例集锦 时间:(2016-05-16 11:53) 点击:181 |
什么情况下企业借款担保合同无效? 一、公司董事、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。 《担保法解释》第四条规定,公司董事、经理违反《公司法》的规定,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、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。 二、欺诈、胁迫、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。 《保证规定》指出,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,或者恶意串通,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提供保证的,保证合同无效,保证人不承担责任。 三、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。 《担保法解》规定,以法律、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,担保合同无效。 四、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。 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对外担保合同无效: 1、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; 2、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,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; 3、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、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; 4、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,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,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,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该文章已同步到: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