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哺乳期离婚子女归谁抚养?

分类:法规解读    时间:(2016-05-16 11:36)    点击:94

哺乳期离婚子女归谁抚养?

  1、哺乳期可以离婚吗?

 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女方提出离婚的,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,不在此限。

  根据以上规定,离婚有两种方式: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。协议离婚由双方协商 并就子女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,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,发给离婚证书。这种方式比较自由,不受时间期限的约束。诉讼离婚是指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离婚 问题,出于对女方及子女权益的保护,一般来说男方如果起诉离婚,必须在女方分娩一年后提出,但是女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(比如孩子为女方与他人通奸所生); 但是女方提出离婚不受此限制。

  所以说在哺乳期内是可以离婚的。

  2、哺乳期离婚子女抚养权的确定

  (1)一般原则

  父母离婚后,子女随哪方生活,一般是根据“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”的原则来决定。《婚姻法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:“离婚后,哺乳期内的子女,以随哺乳的母 亲抚养为原则。哺乳期后的子女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。”

  (2)例外情形

  对不需要进行母乳喂养的子女的抚养权的处理原则为: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母亲生活。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也可随父亲生活:

  一是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,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;

  二是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,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,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;

  三是因其他原因,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,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,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,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。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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